一、解读《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32条,主要包括工资支付规定、信用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要求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办法》强化了欠薪预警。为了充分发挥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作用,《办法》在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分别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平台实时上传劳动用工、工资放发相关数据提出明确要求,平台在汇总分析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欠薪隐患并发出预警,便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介入、消除隐患、化解矛盾。
《办法》明确了信用监管。设立信用管理专门章节,抓住信用信息运用这个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以信用监管与双随机监管融合的监管方式。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措施,以及信用修复机制进行明确规范,形成行政处理处罚与信用惩戒并重的监管导向,始终保持治理欠薪高压态势。
《办法》增加了联合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针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部门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要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联合查处、督办办法,实现联合执法、联合监管。
二、典型案例解读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强化法治思维,实现根治欠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贯彻实施,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法守法,增强劳动者维权能力。
案例一: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伪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信用修复案
【基本案情】经查实,黄石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份伪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市人社局2019年2月25日受理后,于3月14日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黄人社监先告〔2019〕9号),该公司未提出陈述或申辩后,又于2019年3月25日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黄人社监罚〔2019〕3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罚款5000元,该公司于3月25日缴纳了5000元的罚款。2020年4月16日,该公司向“信用中国(湖北黄石)网站”作出书面信用修复公开承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意义】“信用修复”作为信用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一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第二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鉴于案例中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情节轻微,且已积极改正,并已达到失信公示的期限,故按照程序对其予以信用修复。
案例二: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树为全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旺,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
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
被告人程某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意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被告人程某旺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的包工头,逃避支付上百名农民工的工资,数额达百万余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程某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亲属主动配合保障工资支付并并代被告人支付部分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三: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被抓获归案,次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对其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郭某以其妻子朱某的名义,在黄石港区注册并经营某餐厅,该餐厅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11月倒闭,拖欠店内22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34859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直至2019年6月5日,经派出所民警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将拖欠工资全部付清,并取得部分员工的谅解。
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意义】餐饮业是城市密集型市场主体,渐成欠薪高发区。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被告人郭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实施“无欠薪”城市创建,打通维权服务“最后一公里”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是农民工的权利,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形成覆盖城乡、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根治欠薪新格局,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创建“无欠薪”城市的行动,以全面学习和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为契机,推行“三零服务”,强化“市场信用+监管”,推动根治欠薪基础制度落实。2020年共接待劳动保障政策咨询、问题协调、举报投诉等915起,其中通过立案化解109件,持续“三下降、两清零”的社会稳定局面。
畅通24小时“零距离”维权投诉。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24小时电话维权,并对全市在建项目实行“点对点”包保,将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个人信息、手机电话、8条服务承诺纳入维权公示牌,在项目工地醒目地点进行上墙公示。劳动者一旦遇到欠薪,可随时拨打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或点开手机微信“扫一扫”,进入“黄石治欠在线”投诉页面,实时在线投诉登记。“黄石治欠在线”依托我市根治欠薪信息化系统,实施动态诚信信用评价管理。
实行“零物证”维权举证标准。结合农民工群体不注重保存欠薪依据,提供劳动合同、欠条、考勤记录等有效凭证难度大等实际情况,我市实行农民工举报投诉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受理的零门槛。当您的合法劳动报酬无法兑现,不要轻信亲戚朋友、包工头等的口头承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行“零失格”回访评价服务。我市研究制定了《诚信信用动态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劳动保障等级评价和动态修复机制。对未执行工程款过程结算支付担保及违法分包转包“双查处”、对欠薪及项目基础制度推进不力公司及总部公司“双告知”、对欠薪包工头及违法分包转包承包单位清偿“双打击”。
同时,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维权对象对欠薪案件情况的评价作为结案的前置环节,并对实名制登记农民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一对一回访,杜绝非法套取工资行为。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醒,在黄石工作的农民工朋友们,当您的合法劳动报酬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所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欠薪维权联系方式:
黄石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胡莅志:13986588818
黄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6286299、6286399
大冶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729930
阳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7354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