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后悔,被眼前利益冲昏头脑……”19日,记者从铁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为了获取工程款,伪造农民工工资收条,在总包单位以按工程进度发放工程款的情况下,仅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实际拖欠34名农民工的工资达424844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案发后,刘某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269383.6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刘某及其亲属展开劝导工作,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在一审宣判前,刘某家属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155460.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42484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在宣判前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劳动者报酬,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欠薪问题事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发展稳定,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快立、快审,提高审判效率,严格依法履职、综合施策,努力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吴海峰 通讯员 黄锦 石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