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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2-26 16:38   来源: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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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1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

对道路运输车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3

对车辆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改)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4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5

对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6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8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9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10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11

对网约车市场监管的监督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12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13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汽车租赁经营以及其他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二十五号)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第三十五条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运管机构专用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进行配制和管理。

14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15

对港口经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第五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16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7

车货总体的外廓 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 路、公路桥梁、 路隧道、 车渡船限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ꎬ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18

次、严重

违法超限运输

的车辆、驾驶

人和企业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9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20

对港口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第五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21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2

对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第五条第一、二款: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第三条第一、二、三款: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3

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1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交通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港口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了项目审批和港口岸线审批手续,并公布检查结果。

24

对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安全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