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无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 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 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3 | 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 企业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4 |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包括: (1)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独立台账; (2)有财务凭证证明其提取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且有相应的财务凭证或者合同等文件佐证 |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包括: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独立台账; (2)无财务凭证证明其提取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 (3)未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无相应的财务凭证或者合同等文件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包括: (1)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独立台账; (2)有财务凭证证明其提取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且有相应的财务凭证或者合同等文件佐证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5 | 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未做到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 企业应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6 |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7 | 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对事故隐患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 未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生产风险未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对事故隐患未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 | 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对事故隐患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8 | 运输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运输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 企业运输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9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0 |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 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1 | 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运单制作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动态监控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且考核合格,有相应考核记录和培训证明材料 | 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运单制作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动态监控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无相应考核记录和培训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 企业应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运单制作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动态监控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且考核合格,有相应考核记录和培训证明材料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2 |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且进行评估、监控 | 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 |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且进行评估、监控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3 | 作业设备安全性符合国家要求;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检查作业设备安全性不符合国家要求;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 作业设备安全性应符合国家要求;安全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4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5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无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 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6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 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7 | 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 企业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8 |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包括: (1)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独立台账; (2)有财务凭证证明其提取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且有相应的财务凭证或者合同等文件佐证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9 | 已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未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注:关于未建立救援队伍的情况,安全生产法中无相应罚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有相关罚则但不适用。 | ★★★ | 企业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0 | 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 企业应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1 | 已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2 | 已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3 | 有员工宿舍的,宿舍已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保持安全距离;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没有锁闭、封堵出口 | 有员工宿舍的,宿舍未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保持安全距离;检查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存在锁闭、封堵出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 企业有员工宿舍的,宿舍应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没有锁闭、封堵出口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4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25 | 是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记录 |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记录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6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
27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 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
28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 港口经营人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
29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
30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风险告知、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风险告知、技术交底,导致从业人员未能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岗位危险有害因素,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教育培训记录等不如实记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风险告知、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
31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
32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或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
备注:
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本清单的合规建议为针对企业常见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仅供企业参考,不作为企业免责的依据。
3.本清单并未涵盖交通运输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4.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低的风险等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