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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2024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6-20 14:10   来源: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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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全市交通从业者增强依法依规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从本期开始,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将陆续推出年度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

案例一:柯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经营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柯某某通过“糖果出行”网约车平台在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附近接到出行订单,随后驾驶鄂BD86**8小型轿车将2名乘客送至黄石北站。在黄石北站地下停车场被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查获。经核查,当事人柯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经营。

处罚结果: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依法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

案例二:李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日11时许,当事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群聊方式接到3名武穴至武汉的乘客,并以每人100元乘车费用送到武汉目的地,随后驾驶鄂A53**W小型轿车行驶至散花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查扣带到黄石大桥收费站,后移交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接到移送的案件后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李某某驾驶的鄂A53**W小型轿车无道路运输证件。

处罚结果: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依法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

案例三: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擅自进行客运包车经营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9日,黄石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旗下旅游客车鄂BLY**6(黄)未持有效的客运标志牌进行客运包车经营。2023年12月22日,被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经核查,黄石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合法有效的客运标志牌,擅自进行客运包车经营。

处罚结果:

本案涉事公司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依法给予黄石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

案例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15时30分至15时40分,黄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件车辆赣C55**D重型自卸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辆行驶至铁山老桥洞处时被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执法人员使用钢卷尺对该车辆的外廓尺寸和货厢栏板高度进行了勘验。经现场核查,车辆擅自改装情况属实。

处罚结果:

黄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依法给予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