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黄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开展整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超越许可事项、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为。截至9月,市本级共查处非法改装车辆案49件,违法超限运输案243件,未持有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案4件,现公布典型案例4起。
案例一:***运输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3日9时32分许,***运输有限公司使用鄂D2E**8危险货物车辆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装载三十四桶共计1020公斤活化剂,运输到黄石大道***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路段被黄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时查获。活化剂属于8类腐蚀性危险货物。鄂D2E**8轻型厢式货车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9类)。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无8类危险货物。
经调查取证已查明,当事人***运输有限公司使用鄂D2E**8危险货物车辆从事道路运输1020公斤活化剂8类危险货物,超越许可事项。调查中未发现有违法所得,并要求当事人联系具有运输资质车辆将1020公斤活化剂现场转运。
处罚结果:本案当事人***运输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道路运输17:没有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运输有限公司停止超越许可事项运输经营,处3万元罚款。
案例二:***运输有限公司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日9时40分,黄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在黄石市黄石大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路段对由北向南行驶的豫RN7**6重型罐式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豫RN7**6重型罐式货车运输从***油库购买8900千克柴油,该车押运人员张**没有危押《从业资格证》。经调查取证已查明,***运输有限公司豫RN7**6重型罐式货车押运人员张**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该车驾驶员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将车辆停靠路边,立刻联系公司安排具有危押《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押运,并重新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等押运员到场后车辆才放行。
处罚结果:本案当事人***运输有限公司豫RN7**6重型罐式货车押运人员张**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道路运输19:初次被查处,从事III级危险货物运输,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处5万元罚款。
案例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7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驾驶鄂B69**7/鄂B7**7挂六轴汽车列车在大冶市陈贵镇002县道石岭路口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没有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经调查取证已证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结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立即改正,处2万元罚款。
案例四:***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2日,黄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在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药师佛道场路段对陈**驾驶***运输有限公司鄂B17**5中型罐式货车从事柴油运输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车左侧工具箱加装了加油机,含加油计量器、加油管、加油枪。该车车架左侧厂牌上产品名称为运油车。该运油车改装成了加油车,改变车辆原有的结构和用途,也改变了车辆安全性能。经调查取证已查明,当事人***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鄂B17**5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
处罚结果:当事人***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鄂B17**5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道路运输35:初次被查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将该车加油计量器、加油管、加油枪等加油设备拆除,违法行为已立即改正,决定责令***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