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266号省长令)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就《黄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4年11月8日——2024年12月7日
通讯地址:黄石市洋浦南路2号
收 件人:黄石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邮政编码:435000
电子邮箱:hssjtysjysgl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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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延续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266号省长令)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定黄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延续经营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依责共同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的协同管理,确保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平稳健康发展。
(二)依法规范。按照国家、省有关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法规范推进续期更新各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办事制度,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统筹兼顾。从维护行业稳定大局、维护企业及驾驶员合法权益出发,延续黄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集约服务管理模式,继续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积极稳妥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规模不变、经营模式不变、权属关系不变、惩戒机制不变,确保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总体稳定。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延续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信访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黄石监管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和成员实行席位制,成员单位如有机构和职能调整,由新成立的单位承担相关工作职责,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者担任。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辖区内巡游出租汽车车主维稳工作,负责属地涉出租汽车群体事件现场聚集人员疏导分散工作,对重点人员实施重点包保和教育引导,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变更证件等相关手续,负责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掌握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因素和线索,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置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涉稳事件。
市信访局:负责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依规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稳定。
市司法局:负责审查有关政策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
市发改委:负责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到期延续工作方案,规范延续工作流程,推进工作进展,负责做好市级媒体平台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做好行业维稳工作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负责做好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主关心关切问题的政策解释工作,负责安排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做好合同签订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负责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件办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城区巡游出租车服务收费计量设备依法进行管理,负责对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用气瓶进行安全监管及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依法查处巡游车违法违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执行国家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黄石监管分局:负责指导辖内保险机构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车辆保险产品进行宣传。
三、经营权延续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二)经营区域:黄石城区(含开发区)
(三)延续数量及期限:本轮经营权延续的数量为1022个(辆)。使用期限为6年,即从202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
(四)延续方式:城区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采取协议配置方式依法依规延续经营权使用。
(五)延续对象:符合经营权延续条件的巡游车企业。
(六)经营权延续条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266号省长令)规定,取得我市第六轮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的企业。
(七)经营模式:在本轮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巡游车企业出资购买的巡游车实行公司化承包经营模式;个人出资购买的巡游车实行公司化集约管理模式。
(八)车辆技术标准及配置:
1.车型及标准。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面包车除外)。车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纯电动汽车需符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环保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2.车辆配置。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标志。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行业规范、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3.车辆保险。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车主要切实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巡游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由车辆所有人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四、加强经营权管理
(一)车辆权属关系。按照“依法规范、稳慎推进”的原则,明确车辆产权、车辆出资人经营使用权、企业集约管理权等权属关系。
1.车辆产权归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的所有人标注为车辆实际出资人姓名。
2.巡游车企业的经营权和集约管理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道路运输证》标注为巡游车企业。
3.车辆实际出资人的经营使用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道路运输证》同时备注车辆实际出资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4.签订车辆集约管理合同或承包合同。个人出资购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应当与巡游车企业签订《黄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合同》;企业出资购买的巡游车,巡游车企业应与承包人签订《黄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化管理合同》,进一步明确巡游车公司、车辆出资人或车辆承包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5.经营使用权变更。在本轮经营权使用期内,需要变更经营使用权的,依照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前30日向所属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二)强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发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在经营权配置中的作用。对巡游出租车汽车企业和车主定期开展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奖惩,逐步形成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良性竞争机制。
(三)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车主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依法收回车辆经营使用权。对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应按规定与其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经营使用权。
五、实施步骤
(一)申请阶段(2024年 月 日- 月 日)。拟继续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第六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届满前6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巡游出租汽车延续经营申请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原件、营运车辆的数量和车号等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经营权延续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对自动放弃的经营权,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重新投放市场。
(二)条件审核阶段(2024年 月 日— 月 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延续经营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资质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预审核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发放《预审核不合格通知书》。
(三)审核公示阶段(2024年 月 日—月 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其官网,对符合延续条件的巡游车企业按照车牌照号、经营权所有人及其经营权延续起止日期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办理手续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预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出租汽车有关营运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严审申报条件。严把经营权延续工作审核关,交通主管部门对巡游车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质量信誉考核、车辆条件、车主承包人信息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进行公示,健全完善行业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管理重心向公司转变、管理手段向信息化转变、管理重点向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转变。
(二)强化市场监管。依法公开行业许可信息,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严格落实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依托出租车监管平台线上排查功能,辅助执法人员路面稽查工作,构建“网络平台+路面稽查”双渠道的监管方式,重点整治高铁站、客运站、宾馆、医院、学校等非法营运问题突出、交通秩序混乱的重点区域。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随机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三)保障合法权益。鼓励出租汽车企业积极探索利益分配和服务管理方式,尊重市场规律,依法保障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获得合法收入,推动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降低运营成本,保护各方权益,构建行业和谐劳动关系。相关部门在启动电价、气价、保险等价格调整时,应提前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公司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遵法守法、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爱岗敬业等思想意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严禁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贯彻落实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要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延续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发布工作,统一思想想,凝聚共识,加强负面舆情管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