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提升审批时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行动,全面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改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实施简易审批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精神,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本办法,现就《关于优化调整全市小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程序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16日
通讯地址:黄石市洋浦南路2号
收件人: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科
邮政编码:435000
电子邮箱:408585557@qq.com
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
附件:《关于优化调整全市小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程序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优化调整全市小型农村公路建设
管理程序的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提升审批时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行动,全面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改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实施简易审批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精神,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或者省(或市或县)农村公路项目计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100万元、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道项目,适用本通知。
二、项目前期
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或者省(或市或县)农村公路项目计划的项目视为已立项,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的依据。
(一)投资额10万元以下路面改善项目(养护工程)
1.项目业主参照《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和《黄石市四好农村路提升改造建设指南》等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同意后,村委会可以通过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方式自行开展建设,也可以通过公开竞争、集体决策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二)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路面改善项目(养护工程)
1.项目业主参照《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和《黄石市四好农村路提升改造建设指南》等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同意后,通过公开竞争、集体决策等方式确定有资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一般需具备相应公路资质,对于具备市政属性的公路,可以选取具备相应市政资质的单位)。
(三)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项目。
1.项目业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由县级交通农路部门统一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相关审批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审核同意后,通过公开竞争、集体决策等方式确定有资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一般需具备相应公路资质,对于具备市政属性的公路,可以选取具备相应市政资质的单位)。
(四)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项目。
1.项目业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报建审批完成后,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有资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一般需具备相应公路资质,对于具备市政属性的公路,可以选取具备相应市政资质的单位)。
三、项目质量管控
(一)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项目。
1.无需委托专业监理,由村委会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2.由村委会通过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方式自行开展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交通农路部门全覆盖进行质量检查。委托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可通过设立工地试验室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实施,县级交通农路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二)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项目。
1.项目应按要求委托专业监理,同时可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2.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可通过设立工地试验室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实施,县级交通农路部门通过组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抽检。
四、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一般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验收,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2.对于一时无法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受益群众等进行交工验收,县级交通农路部门参与,形成验收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
1.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农村公路监管责任,负责制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方案范本、项目计划申报指南等,指导项目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2.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沟通,在满足本文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应及时拨付部、省、市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确保将需由县级抽检、设计、审查等相关管理费用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及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等文件要求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