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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交通运输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9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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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公路建设发展,加强交通运输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普通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资金,是指通过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下达的由市本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地方配套公路建设资金、国防公路补助资金、其他用于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是指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县乡公路、农村公路及桥梁、危桥改造及水毁、公路安保、公路大中修、非列养公路养护等。

  第四条 公路建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审批。市公路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计划、工程进度和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将资金及时支付到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并实行独立账务核算。

  第五条 公路建设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路建设资金要严格按项目名称拨付,不得擅自串项借用,扩大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公路建设资金只能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等支出。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市公路管理局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工程进度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局应建立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制,每季度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在建项目工程进度表。在资金拨付时,必须取得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黄石市交通建设资金拨付申报表”后,方能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资金如有债务,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公路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市公路管理局是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