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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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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通过拨入、调配等方式配备的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配置是指局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处置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局属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市局、局属事业单位分级监管,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管理职能

  第四条 局对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局属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照市政府、财政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考评工作;

  (七)督促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回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和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建立资产管理档案,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审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入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七)接受财政局和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第六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国有资产,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局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拟购置国有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报局审核,审核后,局属各单位报财政局审批。

  (二)经财政局批准的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

  第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第十四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国有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国有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国有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六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均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5万元以内由局属单位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局备案,5万元(5万元)报局审批。审批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出租、出借的合同、意向书或者协议。

  (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报告;

  2、拟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3、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5、拟合作方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6、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局收到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申请后将及时审查,申请事项和相关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第十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底价。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局对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局、局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局属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国有资产金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局属事业单位向局提出申请,局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单位价值(原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局属事业单位向局提出申请,局审核,财政局审批;

  (三)单位价值(原值)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局属事业单位向局提出申请,局审核,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局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局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正式文件向局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局审批或审核。局对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在局审批权限内的,由局进行审批并报财政局备案,需报财政局审批的,局属事业单位报财政局审批。

  (三)评估备案。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局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局或局备案。

  (四)公开处置。局属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第二十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有偿转让资产,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处置资产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据复印件、资产卡片等;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局属事业单位无偿转让资产,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转出报告;

  (二)接受单位转入申请报告;

  (三)资产产权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报废、报损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报告;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局属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  局属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

  (二)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交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交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一条  局收到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后的受理时限同第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局属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今后市政府和局有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OO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