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4〕6号),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19日
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管理,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六条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基本信息资料、拟投入的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本单位人员身份,并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七条承包人应将分包的工程纳入其质量、安全、进度、环保、资金等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管理。建立分包工程的技术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管理措施。
承包人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由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得代替承包人设立工地试验室或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分包的工程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
分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附件1)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一条分包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五)未被列入交通运输部或湖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名单;
(六)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鼓励承包人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
第十三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合同审查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以往类似业绩等),拟投入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类似工程经验证明等复印件,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清单,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附含单价、总价的工程量清单),并填写《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报审表》(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完整材料5日内,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拟投入的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核查。承包人应当5日内将监理人审查同意的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发包人为代建单位的,须在完成核查后3天内将核查同意的分包合同报送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监理人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将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报告发包人。
监理人发现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和发包人指出,并督促改正。
发包人、监理人不得以核查、审查分包合同为由,干涉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分包人。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报审表时向监理人进行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价格80%及以下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合理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审查不予通过,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督促改正。
第十七条分包人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并重新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核查。
第十八条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承包人对分包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
第十九条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分包人不得以违法手段承揽分包业务。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对上述材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分包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廉洁、农民工工资保障等各项制度,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廉洁、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分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企业人员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企业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与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报告监理人。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分包人的劳务合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务合作合同中应当明确用工要求、工资标准、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劳务工作再分包。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企业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应定期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含农民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施工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和复制与分包相关的档案、文件、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证书、质量、安全等文件、资料;
(三)对分包事项进行调查,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五)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发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等对施工分包检查和管理工作应当互相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红黑名单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将分包人纳入红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企业,是指从承包人或分包人处分包劳务工作的劳务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劳务合作的对象为劳务合作企业。
第三十五条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建〔2018〕4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
2.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3.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报审表
4.湖北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