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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1-29 09:07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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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4-01-29 09:07:03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正文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采取多项措施,强化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部省市要求和外地先进地区仍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传统人力驻站执法治理模式存在治超执法力量不足、检测覆盖范围有限、治超执法环境不优等难点,已经无法解决高密度路网的违法超限行为。为此,利用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治超执法,可以极大的延伸治超执法时间和空间的监管范围,大大节省人力、物力成本,降低执法人员安全风险,从根源上杜绝超限超载行为发生。

同时我市已被全省治超办列为启动“非现场治超”试点地区,省厅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我市非现场执法建设工作。目前我省出台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超限车辆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证据。”已经有了开展非现场执法的法律支撑,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现场执法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经与省交通运输厅及市司法局、法律咨询机构沟通,同时参照其他省市地区,由交通行业部门出台详细的规范性文件,将能更好的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

对此,我科会同市执法支队参考安徽、湖南等地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于今年6月份起草了《黄石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后简称“《规定》”)初稿,随后向局属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以及大冶市、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完善;随后局分管领导带队专程向省治超办进行了专题汇报;8月份,将修改完善稿向市政法委、市司法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等市治超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征求意见,待汇总及处理相关意见后再次向黄石新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等14家重点源头企业征求意见。最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待公开征求意见后,再送往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最终形成此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湖北省路政管理条例》

(四)《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三、《规定》主体内容

《规定》立足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工作实际,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参考安徽淮北等地的经验,并充分吸收《行政处罚法》中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相关规定。《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程序方面。规定第四条明确了非现场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检测预告、信息采集、现场提示、技术审核、处理告知、法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管理等。由动态监测卡点采集的超限信息,经现场提示、当事人未接受现场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经技术审核、法制审核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车辆信息锁定。动态检测监控设备主要通过以下信息确定车辆超限违法行为:一是车脸、车身及车尾图像等车辆外观信息;二是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车速等检测数据;三是车辆途经动态检测监控设备、超限信息发布设备的视频监控数据。对于无法识别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车牌的,可以应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处理,审核确认并形成电子证据。同时北斗定位数据、车辆登记信息、源头单位数据信息、货物接受单位数据信息、收费站称重检测信息等可以作为技术审核的依据。

(三)后续管理方面。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经营者,将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后续处置。主要手段为:一是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其运行轨迹,并通过自动报警功能,指挥调度执法人员精准查处。二是锁定超限运输违法车辆道路运输证,并作为能否通过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三是纳入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驾驶人员诚信考核范围,并作为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四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