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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8 09:27   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运管局,局属各运管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动车维修行业“放管服”的改革措施,激发机动车维修市场活力、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为民服务水平。切实推进我市机动车维修备案制度落实落地,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局、所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备案材料。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对拒不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进行处罚,并抄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切实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水平

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所备案的经营范围和维修业务标准开展维修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强化维修过程的质量管理。让经营者牢固树立优质服务、质量为先的经营理念,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维修标准规范以及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督促经营者通过公开相关维修作业流程、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向托修方提供符合《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T 1133)规定格式的结算清单和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托修方保修追责的依据。严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严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要深化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应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维修记录,及时将数据记录上传至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进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工作,加强车主使用宣传,加大推广使用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维修市场氛围。

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绿色汽修设施设备及工艺的升级改造,推广使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废机油(HW08类)、废铅酸蓄电池(HW49类)、废气、废水等危险废物的依法依规处置。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信用监管体系

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等业务标准要求,以及是否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开展维修经营活动、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要同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及黑名单制度。在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要将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维修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全部纳入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和个人,实施多部门的联合信用惩戒,实现监管方式的根本改变。



                                                                                      2020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