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业务类型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处罚依据 |
1 | 公路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 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 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公路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3 | 公路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4 | 公路 | 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5 | 公路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6 | 公路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7 | 公路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8 | 公路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9 | 道路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10 | 道路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11 | 道路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2 | 道路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3 | 道路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14 | 道路 |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5 | 道路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6 | 水路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17 | 水路 |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18 | 水路 | 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19 | 公路 | 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 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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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道路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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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道路 |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当事人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业务类型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交通运输领域所有处罚事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业务类型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交通运输领域所有处罚事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 | 认定依据 | 强制依据 |
1 | 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2 |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不符合法定条件, 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 6 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
3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
4 | 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船员未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
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批)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 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1 | 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未履行海绵城市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责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智能化管理,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保障海绵城市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海绵城市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责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被查处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第2次被查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3次以上被查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较严重后果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 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批)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序号 | 违法 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1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码头 |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码头 |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码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或已建成码头,未造成水体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或已建成码头,造成水体轻度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或已建成码头,造成水体重度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或已建成码头,未造成水体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或已建成码头,造成水体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