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和《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5-10-14 11:04   来源: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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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业务类型

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处罚依据

1

公路
管理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 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 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
管理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3

公路
管理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4

公路
管理

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5

公路
管理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公路
管理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这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

公路
管理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公路
管理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9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0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11

道路
运输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2

道路
运输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3

道路
运输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为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15

道路
运输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6

水路
运输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4.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水路
运输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 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18

水路
运输

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公路
管理

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 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人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按照规定对出场( 站) 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4.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
5 违法行为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 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20

道路
运输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停止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及时取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没有妨害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污染环境等其他违法行为;
5.车辆未因维修服务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道路
运输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当事人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通过查询,近一个月以上无接单行为且最近三个月订单量不超过10单的。
4.没有因为接单经营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者舆情事件以及恶劣影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业务类型

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交通运输领域所有处罚事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一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并及时纠正,且不符合“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形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业务类型

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交通运输领域所有处罚事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受他人诱骗,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5.配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一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并及时纠正,且不符合“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形的。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8.非现场执法中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行政处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

认定依据

强制依据

1

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执法部门可通过部省超限运输系统查验超限运输许可信息, 或者车辆驾驶人提供其他相应证明。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不符合法定条件, 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 6 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照执法部门要求,采取整改措施,重新具备法定经营许可条件,或者恢复经营活动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许可。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一条 已经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执法部门可通过内部查询获取相应许可信息、车辆营运证信息。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 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
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许可。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4

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船员未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内部查询获取违法船员的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信息。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载客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学生应当穿着救生衣。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批)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

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1

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未履行海绵城市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责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智能化管理,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保障海绵城市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海绵城市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责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被查处

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2次被查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次以上被查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较严重后果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黄石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批)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序号

违法

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码头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码头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码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或已建成码头,未造成水体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或已建成码头,造成水体轻度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或已建成码头,造成水体重度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或已建成码头,未造成水体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或已建成码头,造成水体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