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8-05 15:46   来源: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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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规范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机动车维修企业办理备案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

凡在本市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开展维修经营活动。

二、备案条件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详见附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备案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机动车维修相关内容);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维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办理流程

(一)资料申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提交,或市民之家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线下提交。

地址:黄石市民之家一楼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区,咨询电话:0714-6511995

(二)备案办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五、法律责任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六、其他说明

(一)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维修作业场地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并办理注销。

依法备案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备案义务,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服务优质的市场环境。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5日

附件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附件2: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附件3:GB/T16739.2-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附件4:GB/T18189-2008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doc
GB_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pdf
gbt 18189(摩托车开业国标).pdf
GBT 16739.2-2023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