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5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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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类型他主动公开文件
发文单位黄石市政府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6〕7号
发文日期2026-03-31 00:00:00 发布日期2026-05-25 09:46:4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6月25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5年7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条例》宣传学习培训

1.组织专题学习和执法培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公共交通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的各项条款,切实提升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6年4月底)

2.开展从业人员普法和规范教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全体驾驶员、安全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条例》专题学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完成时限:2026年4月底)

3.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出行和《条例》内容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平台,采取新闻发布会、街头宣传、图板展示、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确立的公益属性、优先发展战略以及乘客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港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6年4月底]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资源建设局;完成时限:2026年底前启动)

5.落实设施用地控制。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同时,配合做好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划拨或协议出让工作。(责任单位:市资源建设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6.配套建设公交设施。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居住区、交通枢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时,应当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对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资源建设局、市住新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7.加强公交设施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并加强监督,防止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6年9月底)

8.查处破坏设施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占用、迁移、拆除或者破坏、毁损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6年9月底)

9.设置公交专用道。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道路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优先通行的交通标识,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

10.规范站点与站牌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运营企业规范设置和更新线路站牌内容,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候车亭、电子站牌,并对站点命名进行规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11.实施特许经营与运营协议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对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并与取得运营权的企业签订运营协议,明确服务质量要求、经营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完成时限:2026年6月底)

12.规范运营行为与秩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依法查处擅自变更线路、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13.落实从业人员管理。运营企业要建立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确保驾驶员身心健康,严禁疲劳驾驶、超速驾驶。(责任单位: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14.优化公交线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优化调整公交线路。同时,鼓励运营企业提供园区专线、游览专线、学生专线、通勤专线等定制化出行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15.落实财政补贴补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建立公共交通经营成本审计和评价机制,合理核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于运营企业因低票价、减免票或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港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

16.完善票价与优惠政策。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等因素,建立公共交通票价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公共交通的具体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6年9月底)

17.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组织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核定财政补贴、配置线路资源和线路运营权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

18.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公开举报投诉方式,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19.强化安全保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导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0.做好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条例》实施情况;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6年至2028年底)

21.建立《条例》实施实践基地。在市公交集团建立《条例》实施实践基地,发挥法规实施跟踪、实施监督、实施评估、实施宣传等功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6年至2028年底)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港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确保《条例》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